警察朋友很不情願地回答:「可能有吧,太久了,我不記得。」

        「不在你的備案資料中。」

        「警局跟很多人約談,沒放此證人進來,我想是跟前一位證人沒有特別不同。」

        「我覺得有多一些線索,報告庭上,我想約談另一位證人。」等路人乙就位後,我反覆提問為何她能確定不是同一輛車?故意懷疑她的證詞。所有的人都被我弄得莫名其妙,自己找的證人還懷疑,不知道我的重點是什麼?但是原來以為我是來搗蛋的法官,漸漸抬起眉毛說:「Mr. Williams,十幾歲剛能有駕照的孩子,對車子都很有興趣!」


        「報告庭上,我問完話了。」原先只是來畫押的法官,總算醒了!瞧見案裡的玄機!我回座,等著檢察官傳他最重要的第一手證人,精采生動地講述當天案發經過後,就輪到我了,好戲才剛要開始呢!

        「請問,妳確定被告是當晚的犯案者嗎?」

        「確定。」

        「百分之百確定嗎?」

        「是的。」

        「妳記得嫌犯是“黑髮、白人、三十出頭”?」

        「是的!」重複問話讓證人開始不耐。

        「妳記得他穿什麼顏色衣服嗎?」

        「不記得。」

        「不記得?是忘了還是沒看清楚?」

        「沒看清楚。」

        「妳記得嫌犯有鬍子嗎?」

        「不記得。」

        「也是沒看清楚嗎?」

        「是的!」

        「當天幾點妳記得嗎?」

        「大約晚上八點半。」

        「天黑了嗎?」

        「天黑了。」

        「看得清楚嗎?」

        「不太清楚。」

        「所以妳記得嫌犯有戴眼鏡嗎?還是看不清楚?」

        「看不清楚!」

        「妳在嫌犯招妳過去,看到不想看的東西後,有再看嫌犯一眼嗎?」

        「沒有!」

        「為什麼?」

        「因為很震驚,不想再看,就跑了!」

        「所以妳只在嫌犯招妳的時候,看了他一眼?」

        「是的。」

        「大約多久呢?一秒鐘?兩秒鐘?」

        「大約兩秒鐘吧。」

        「好,所以妳只記得嫌犯是“黑髮、白人、三十出頭”,當警察拿紀念冊給妳的時候,妳還記得嫌犯的樣子?」

        「是的。」

        「這是那本紀念冊,裡面扣除年齡不符、性別不符、膚色不符、髮色不符,只剩下兩人,所以基本上,妳是從兩人中選一個比較像的?」

        「Objection!」檢察官馬上站起來反對。

        「Overruled!」抗議駁回!法官認為我可以繼續跟證人提問。

        「妳只看了嫌犯兩秒鐘,天色很黑,看不清楚其他特徵,但是妳確定是兩人其中之一?是不是妳只是從兩人中選一個比較像妳當晚看到的?」

        「我不知道!」

        「妳不知道,因為妳不確定,妳神色慌張,因為妳根本不想再看那人一眼,根本想忘掉這個人,對不對?」

        「Objection!」檢察官反對。

        「Overruled!」

        「妳下意識想忘掉這個人,對不對?」

        「我不知道!」

        「當妳看到警方給妳紀念冊,妳是不是覺得妳應該從裡面挑一個?」

        「也許是吧,可能。」

        「但是符合妳印象的條件不多,所以妳選了一個比較接近的?妳並非百分之百確定嫌犯就是犯案者!」

        我反反覆覆逼問證人兩小時,她的口氣從原先確定的語氣,變得閃閃爍爍,最後痛哭失聲:「我以為我必須要從紀念冊選一個!我不記得他長什麼樣子!可是我也不要同學看我什麼都不知道!」

        逼一個小女生認錯有點狠心,可是為了另一個人的清白,我必須如此!

        開庭一整天,終於結案。我一出法庭,好幾家報社的記者把我圍住,記者們站在庭外層層下降的階梯上,我站在高高的門廊上,有點忘了自己是誰?

        辯護律師通常以案計價,這個案子我只為所裡賺進一千元(和被告的美麗太太私下給的一條煙),可是勝訴的興奮不是金錢可以形容的(看到煙的興奮不在此限),什麼辛苦都值得!

        做了律師以後,週遭最常問的問題就是:如果認為你的被告真的有罪,還繼續幫他隱瞞真相嗎?或是:你的原告根本就是栽贓想脫罪,也要助紂為虐嗎?其實問題沒有那麼複雜,律師的職業是確保客戶的權益、法律賜給的權利,是否有享受到?整件案子是否遵循法律程序?司法的公正精神是否受到維護?至於誰有罪?誰無罪?不是律師的責任。所以客戶說無罪,提出無罪理由,我就必須確保公眾聽到他的聲音;若是客戶自承有罪,我當然不能幫著隱瞞,必須請他認罪,要求重寬量刑,否則我也成了共犯。客戶若不願認罪,只好請他另請高明。但是基於職業道德,我不能以客戶的供詞對其他律師提供線索,就這麼簡單!

        也許有些人還是會懷疑整個案子是否是菜鳥警察辦事不力?證據沒收齊?領薪水的檢察官原本就沒辦案壓力,剛好踢到鐵板?或者是我這個辯護律師太高竿,很技巧地幫我的客戶脫了罪?畢竟嫌犯還是沒落網啊!目前只是無法證明我的客戶犯案而已!

        沒錯,這是合法的懷疑。記者先生小姐們和我受過類似訓練,報導此案時難免留條尾巴,而且故意把無罪獲釋的結果塞在角落裡!和當初剛爆料時聳動的標題有天壤之別。怎樣獲勝也沒說,甚至連我的名字也不提了!

        這樣的情形其實出過好多次,受訪了半天,報紙刊出來的時候全是錯的,打電話去更正嗎?為時已晚。有時候張冠李戴,把我說的話寫成是對手律師說的;或是只登了一句我說的沒頭沒尾的句子,讓我看起來像是笨蛋!更離譜的是,還會拼錯我的姓!

        半個月後,真的嫌犯終於落網,被當場抓到。我在之後剛好出庭一個酒後駕車的案子,在法庭上看到一位熟悉的背影,看起來像是短捲髮富態的黑阿姨Aunt Jemima,就是那位把我的姓拼錯的記者。我從後面不聲不響地靠近她耳邊一字一字地拼我的姓,她送我兩枚白眼,以為我在給她性騷擾!這以後,我總故意在每次碰到她時,就拼我的姓跟她打招呼,久了她也習以為常,有案子會改要我寫篇摘要,雖然慧根仍然有限,報導還是出錯,不過,總算沒再拼錯我的姓了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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