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:30pm

陪審員拿著筆記本和鉛筆入座,法官要大家舉手宣誓,會絕對公正,被告在沒有超過合理的懷疑前,是無辜的。然後由檢察官開始開場白。

「我不想講太多華麗的法律名詞,我只說事實,事實是:2022年6月14日,有人叫救護車說,被告在街上心臟脈搏驟停,救護車趕來,給被告打了兩劑腎上腺素後清醒,可是仍無法回答自己的姓名、住哪裡?今天哪天?現在什麼地方?所以救護員依規定必須送醫,但是被告卻百般阻撓,在救護車內吐口水,口出惡言,咬了救護員的手指,所以我們控告他『二級傷害罪』second degree assault。」

然後是辯方律師的開場白,他說:「這個案子的關鍵是,如果被告據救護員判定,請注意,他不是醫生,如果救護員認為,被告沒有清醒自主能力可以決定不去醫院,那麼,被告咬救護人員手指也就不是故意的,檢察官不能有雙重標準。再者,從影片中等一下各位可以看到被告一直說不想去醫院,為什麼救護員沒有讓被告簽免責書,讓雙方可以省去麻煩?」

本案有兩名證人,都是由檢察官指定,第一位是救護員,先由檢察官開始,詢問確認基本資歷,有23年經驗,說明依照救護車規定,被告清醒後必須能回答基本問題,確定有自主能力才能不送醫院,否則被告不旦可能有自身危險,也可能造成公共危險,比方誤闖紅燈,造成車禍,救護車會有法律責任。

「為什麼沒有問被告要不要簽免責書?」辯方律師問。

「因為被告連自己在哪裡?今天哪天都不知道,很明顯沒有足夠能力判斷要不要去醫院。」

「但是那是剛開始,30分鐘後被告漸漸清醒,有說自己的名字,不要去醫院,你們並沒有再問基本問題,反而給他戴手銬,腿上綁了安全帶,總共綁了幾副?」

「五副。」

「救護人員加上警察,影片上看到你們五人對一人,雙方都已經不理智了,我只聽到女警在救護車上告訴被告,如果剛才能回答問題就不用去醫院,但是你們並沒有再問基本問題。你的手傷有多嚴重?」

「烏青。」

「當時有需要就醫嗎?」

「沒有。」

「有請公傷假嗎?」

「沒有。」

「我沒有其他問題。」辯方律師回座。

接下來是警察證人,由檢察官介紹說明是在救護車到了之後才到現場,所以影片這時才開始,可以看見被告拒絕送醫,然後被戴手銬,腳上綁三條安全帶,能動的只有頭部,一直說不想去醫院,並且問我的錢包呢?被偷了?你們偷了我的錢包!手臂可以看見陰紅擦傷。

然後突然無聲。

「照規定,病人進了救護車後就必須把麥克風關掉,所以後段影片是無聲的。」警察解釋。

辯方律師問:「那麼,被告這時候有被捕了〈under arrest〉嗎?」

「沒有。」

「所以你們送醫是違背被告意願?」

「我們起訴被告是在醫院,因為被告在救護車內咬救護員手指後,在醫院繼續謾罵說他有B肝,剛才應該要咬大力一點,所以他是有意咬人!」

「救護員的手套有因此破損嗎?」

「沒有。」

「所以救護員不可能因此被傳染?」

「我不清楚。」

最後是檢察官結辯:「影片中大家可以聽到被告說『如果可以,我會再咬一次。』可見他是有意圖傷人,不是不小心咬的。救護人員判定被告沒自主能力必須送醫觀察,是根據1998年建立的『社區照護法』〈community care taking function〉是行使憲法第四條來保障公共安全。希望各位陪審員可以判被告有罪。」

辯方律師結辯:「當時救護員不知道被告有B肝,所以並不知道被告的醫療史,救護員也可能因此造成醫療疏失,去年就有一個案例,急救疏失讓病人在救護車上死亡。

如果救護人員或是警察更有耐心一點,被告應該能回答基本問題,甚至告訴救護人員他有什麼病史,簽應該簽的『拒絕送醫書』refusal form,那麼也就不會被違背個人意願綁架送醫,造成後來一聯串的效應。

請陪審團判無罪。」

法官說,檢察官可以再有一次『反駁』rebuttal。

檢察官說:「請再播放一次醫院影片,被告不是無意咬傷,所以應該被起訴二級傷害罪,以維護公共安全。救護人員送醫是保護救護車被告疏失liability的免責必要程序。

請陪審團判有罪。」

執法官領所有陪審員進小房間,要大家把手機交出來,避免我們跟外界聯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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